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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无完全产权不得租售
查看评论(0) 好文我顶(0)2010-07-16 12:55  来源:西安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袁超群)市房管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管理的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购房5年后补缴土地收益金可取得完全产权

《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通过补缴土地收益金等差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补交差价款按同地段、同类商品房成交均价的15%收取。补交差价款的地点在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709室。

经适房购房人高消费可举报

《通知》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广大群众如发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违规出租、出售、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的,物业、房屋中介服务企业有违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代租代售业务的,可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29-87618627。

申请经适房资格需出具房产证明

另据住房保障中心日前下发的《关于申请经适房购买资格出具房产证明的通知》,从2010年3月29日起,凡参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需提供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名下有无房产证明,西安市城六区户口由西安市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出具;长安区户口由长安区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

作者:袁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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